商標異議申請
(一)商標異議申請
1.提出異議申請應符合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。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,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定的,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定的,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,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
2.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,并附相關證據材料,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;
3.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(可從中國商標網下載);
4.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、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)復印件。
(二)具體要求
1.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,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,編排證據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正副本。
2.辦理商標異議申請及相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。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,其他書件可以用鋼筆、簽字筆填寫,但應當字跡工整、清晰。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,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。
3.應正確、規范、逐項填寫商標異議申請書,并在“申請人章戳(簽字)”位置加蓋與異議申請人名義相同的印章或簽名。